问:未安排残疾人职工的单位如何申报残保金?
答:直接在税务部门金税三期系统网上申报缴纳残保金,无需到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残保金征收管理由税务部门负责,详询税务部门或12366热线电话。
问:安排了残疾人职工的单位如何申报残保金?
答:2025年3月1日至10月31日,持申报材料:(一)网上申报:用人单位注册(首次办理用户需要)、登录系统后,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二)窗口办理,到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2024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再根据审核结果在金税三期系统上进行残保金申报。逾期未申报将视为未安排残疾人职工。税务部门据此结果对残保金进行征收管理。
问:残保金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有残疾人职工的单位:2024年度残保金缴纳额=(2024年度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4年度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4年度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无残疾人职工的单位:2024年度残保金缴纳额=2024年度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1.5%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91号):一(三)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全区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全区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超过全区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全区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全区社会平均工资每年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公布。全区社会平均工资统计口径为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区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问: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如何计算
答:按照《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月计算,不得以全年安排残疾人总数平均后计入用人单位每月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应当按月发送给税务部门相关系统。
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47号),单位安排残疾人职工必须有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缺一不可。安排1名重度残疾人(即残疾人证为1至2级或者残疾军人证为1至3级)按安排2名计算。
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47号),“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由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确定,“在职职工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分档减缴由残保金征收机关即税务部门确定,详询税务部门或12366热线电话。
问:安排了残疾人职工的单位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需要哪些材料?
答:(一)网上申报,窗口办理均需提供以下材料:
用人单位注册(首次办理用户需要)、登录系统后,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
1.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或在编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2.残疾人职工是劳务派遣人员的,需提供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3.审核过程中若出现比对信息异常,需要提供纸质版证明,材料如下(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
(2)残疾人职工工资凭证(可为银行流水明细、个税申报表、工资表任一种形式);
(3)残疾人职工个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4)残疾人职工个人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二)窗口办理、快递申请办理(邮费自理)另需提供:
1.《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申报表》(原件1份);
2.《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1份)。
问:可申报抵扣残保金的其他情形。
答:安排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人员并能提供符合要求的审核材料的,可以计算抵扣残保金。安排1名重度残疾人(即残疾人证为1至2级或者残疾军人证为1至3级的人员)按安排2名计算;安排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9-10级)的人员不予抵扣残保金。
问: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是否可以计入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如何进行劳务派遣机构备案?
答: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第二款第(六)项“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探索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多种实现形式,为用人单位更好履行法定义务提供更多选择。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二款“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91号)第一款第(四)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各级残联按照自治区残联要求,规范开展以劳务派遣方式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相关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动态调整。”精神执行。
自2024年8月1日起,我区范围内与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相关联的劳务派遣机构,需进入中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https://www.cdpee.org.cn/)进行注册登录,在“公示登记备案”中选择“劳务派遣备案”,填写相关信息,上传“营业执照”、“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问: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设定依据的政策文件有哪些?
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4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三)《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六)《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47号)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91号)
问:残保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计算口径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47号)第八条第四款“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规定,只要满足“在编人员”或“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中的任一条件,即可认定为在职职工,因此,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包括用人单位在编人员及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