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二、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三、审核服务机构及时间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2025年3月1日至10月31日,向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颁发机构同级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中央直属、自治区、外省市驻桂用人单位到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特别提示:自治区直属驻邕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中央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邕单位,申请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机构指南详见附件4。
如需查阅各地审核服务机构办事指南和在线申请办理,请进入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http://zwfw.gxzf.gov.cn/,切换区域与部门,进入所在地残联部门查阅。如图:

四、受理条件:
安排残疾人就业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提出本事项审核申请:1.残疾人职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2.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3.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4.足额缴纳五险。
五、申请材料:
答:(一)网上申报,窗口办理均需提供以下材料:
用人单位注册(首次办理用户需要)、登录系统后,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
1.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或在编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2.残疾人职工是劳务派遣人员的,需提供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3.审核过程中若出现比对信息异常,需要提供纸质版证明,材料如下(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
(2)残疾人职工工资凭证(可为银行流水明细、个税申报表、工资表任一种形式);
(3)残疾人职工个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4)残疾人职工个人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二)窗口办理、快递申请办理(邮费自理)另需提供:
1.《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申报表》(附件1,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2.《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六、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4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三)《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六)《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47号)
七、办理流程:《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全区通办”流程图》见附件3。
八、审查方式和标准:
(一)线下申报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审查标准:
1.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申报表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申报表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加盖单位公章;
3.材料复印件应清晰可辨认,加盖单位公章,相关内容与申请事项要求保持一致。
(二)线上申报审查方式:系统数据核验。
审查标准:
1.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上传图片材料应清晰可辨认,除医保、社保证明外,其他材料需要加盖单位公章,相关内容与申请事项要求保持一致。
九、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收费。
十、业务咨询、投诉电话
自治区本级的咨询和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5595356
投诉电话:0771-3311239、0771-3186950
各市、县(市、区)受理的咨询电话和投诉电话由当地自行公布。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