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残联字〔2020〕34号
自治区残联关于印发全区残联系统依申请
政务服务事项同城通办实施清单的通知
各市残联: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印发关于推进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同城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数发〔2020〕15 号)和《自治区残联关于印发全区残联系统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同城通办指导目录的通知》(桂残联教就字〔2020〕7号)精神,自治区残联对残联系统线下同城通办指导目录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进行了统一和规范,并结合同城通办需求,在实施清单要素“八统一”(事项名称统一、事项编码统一、适用依据统一、申请材料统一、办事流程统一、业务经办流程统一、办理时限统一、表单内容统一)的基础上,对受理条件、审查方式及标准等关键要素作了统一和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在确保“八统一”的同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完善和更新事项管理系统实施清单各要素,在各设区市大数据发展局的指导下开展本市线下同城通办工作,并对各县区做好指导。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7月3日
附件1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流程图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税务登记机关(残保金征收机关): 申报年度: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 名称 (盖章) |
| 社会信用代码 |
| 代码证 颁发 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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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性质 | □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 □民办非企业 | 单位 经济 类型 | □ 国有 □ 集体 □ 私营 □ 个体 □ 联营 □ 股份制 □ 外商投资 □港澳台投资 □ 其他 | 成立注册时间 |
| 单位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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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代表 (负责人) |
| 联 系 人 |
| 联系 电话 |
| 邮政 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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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在职残疾人职工名单 | 序 号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文化 程度 | 残疾人证 或残疾军人 证号 | 残疾类别及等级 | 用工形式及合同期限 | 现任 岗位 | 月工 资额 | 联系 电话 | 家庭 住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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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不够可另附清单) | |||||||||||||
残疾人就业 服务机构 审核意见 | 该单位已安排残疾人职工 人,其中重度残疾人 人,可按安排残疾人 人计算抵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审核机构(盖章): 审核人: 复核人: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
说明:1. 用人单位于每年6月30日前携带本表一式三份、相关审核材料(①残疾人职工工资表;②残疾人职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或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③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④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或在编职工的《机构编制管理证》)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后,分别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残保金征收机关、用人单位留存。
2.“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评定类别和级别为准。
3.本表的“年度”,均指残保金计征年度。
附件3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
实施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 | |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452099001W00 |
行使层级:自治区级(各级残联自行参照自治区本级实施清单按实际情况填写) | 是否本级行使: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各级残联自行参照自治区本级实施清单按实际情况填写) |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
实施编码:1345000049850087X22452099001W00(系统自动生成) | |
业务办理项编码:无 | |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权限划分:《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47号) 第十条: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6月30日前向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颁发机构同级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设在南宁市区以外的中央直属、自治区、外省市驻桂用人单位可到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各级残联自行根据是否开通同城通办进行调整) | |
行使内容:已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自治区直属驻邕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中央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邕单位,每年应于6月30日前向自治区残联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各级残联自行参照自治区本级实施清单按实际情况填写) |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无 |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无 | |
是否容缺受理:是 | |
容缺时限:1 | 容缺补正方式:邮政寄递,电子邮件,传真 (各级残联自行参照自治区本级实施清单按实际情况填写) |
办件类型: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1 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无 | |
承诺办结时限:1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无 | |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各级残联自行参照自治区本级实施清单按实际情况填写) |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否 | |
移动端办理地址:无 |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是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http://zwfw.gxzf.gov.cn/gxzwfw/member/login/tologin.do?gotourl=http%3A//zwfw.gxzf.gov.cn/gxzxsb/Apply/tostep1.do?sxbm=1345000049850087X22452099001W00(系统自动生成) | |
是否收费:否 | |
到办事现场次数:1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审核材料需要核验原件 | |
咨询方式:通讯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残联窗口 电子邮箱:jyzx_jyglk@gxdpf.org.cn 电话:0771-5595356 网上咨询地址:http://zwfw.gxzf.gov.cn (各级残联自行参照自治区本级实施清单按实际情况填写) | |
其他咨询方式:无 | |
监督投诉方式:通讯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残联窗口 电子邮箱:jyzx_jyglk@gxdpf.org.cn 电话:0771-5595845 网上投诉地址:http://zwfw.gxzf.gov.cn (各级残联自行参照自治区本级实施清单按实际情况填写) | |
其他监督投诉方式:无 | |
办理公示:网上公示(各级残联自行参照自治区本级实施清单按实际情况填写) | 年检或年审:年审 |
公示地址:http://zwfw.gxzf.gov.cn(各级残联自行参照自治区本级实施清单按实际情况填写) |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网上查询,电话查询,现场查询(各级残联自行参照自治区本级实施清单按实际情况填写) | |
查询地址:查询网址:http://zwfw.gxzf.gov.cn 查询电话:0771—5595356 (各级残联自行参照自治区本级实施清单按实际情况填写) | |
行政诉讼:无 | |
行政复议:无 | |
受理条件:安排残疾人就业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提出本事项审核申请:1、残疾人职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2、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3、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4、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 |
审查方式及标准: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标准: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 |
计划生效日期:2019-03-07 00:00:00 | 计划取消日期:无 |
二、办事窗口(各级残联自行参照自治区本级实施清单按实际情况填写)
窗口名称:自治区残联窗口;
窗口电话:0771-5595356;
办理地点: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残联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交通指引:可乘南宁市地铁1号线至金湖广场站下车C2出口左转步行或骑共享单车沿金浦路至第三个十字路口后右转直行约208m即可到达;或乘公交211路、25路、706路车,在区工商局站下车沿怡宾路向前步行约284m即可到达;或乘604路车在市—琅东医院站下车,步行或骑共享单车往东方向行约300m,在十字路口右转约50m即可到达。;
地图定位链接:https://j.map.baidu.com/bb/f。
三、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依据文号: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条款号:第三十三条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2008-07-01
设定依据属性:法律
条款内容: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设定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依据文号:1994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条款号:第二十条
颁布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2013-01-01
设定依据属性:地方性法规
条款内容: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设定依据3
法律法规名称:《残疾人就业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488号
条款号:第八条、第九条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实施日期:2007-05-01
设定依据属性:行政法规
条款内容: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设定依据4
法律法规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
依据文号: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
条款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颁布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实施日期:2011-03-01
设定依据属性:规范性文件
条款内容: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按规定比例计算安排残疾人达到0.5人又不足1人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安排1名盲人或者重度残疾人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安排残疾军人或者职工因故致残仍在岗在职的,计入其所在单位残疾人就业总数。用人单位投资兴办的福利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安置的残疾人,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总数。” 第十四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下列规定分级管理:(一)自治区直属单位、中央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桂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由自治区残联管理;(二)设区的市、县(市、区)所属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由同级残联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残联按照管理范围负责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和审核。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残联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不办理年度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设定依据5
法律法规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财税〔2015〕72号
条款号: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二条
颁布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实施日期:2015-10-01
设定依据属性:部门规章
条款内容: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设定依据6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桂财税〔2016〕47号
条款号:第二条、第六条、第十条
颁布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实施日期:2015-10-01
设定依据属性:部门规章
条款内容:第二条“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六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第十条“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残保金征收机关提出残保金抵扣申请,并于6月30日前向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颁发机构同级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设在南宁市区以外的中央直属、自治区、外省市驻桂用人单位可到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其中南宁铁路局所属单位到南宁铁路局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持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盖章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于6月30日前到残保金征收机关申请抵扣残保金。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征残保金。”
四、扩展信息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各级残联自行参照自治区本级实施清单按实际情况填写) | 通办范围:无(全区通办指导目录已印发各市,请各市根据本级政府要求决定是否开通同城通办) |
是否有数量限制:否 | 数量限制:无 |
数量限制说明:无 | |
是否证照分离:否 | 是否证照联办:否 |
改革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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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类型: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加盖审核章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
四办: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各级残联自行参照自治区本级实施清单按实际情况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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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智能审批:否 | 是否代办、帮办: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是(各级残联自行参照自治区本级实施清单按实际情况填写)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是(各级残联自行参照自治区本级实施清单按实际情况填写) |
送达付费方式:到付(各级残联自行参照自治区本级实施清单按实际情况填写) | |
涉密或敏感: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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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网办:是(各级残联自行参照自治区本级实施清单按实际情况填写) | 网上办理深度:互联网咨询,互联网预审,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各级残联自行参照自治区本级实施清单按实际情况填写) |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无 |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年检年审 | |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无 | |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无 | |
是否涉及中介事项: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否 |
乡镇街道名称:无 | 乡镇街道代码:无 |
村居社区名称:无 | 村居社区代码:无 |
五、申报材料
情形一:在编或聘用制员工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内容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 | 广西壮族自治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3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来源说明:无 | 必要 | 《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5]72号)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47号)第十条: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持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盖章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于6月30日前到残保金征收机关申请抵扣残保金。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征残保金。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和复印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1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由残疾人户籍所在地县(区)残联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发 | 必要 | 《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47号)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
3 | 残疾人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复印件 原件份数:0 复印件份数:1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社保部门出具 | 必要 | 《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47号)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
4 | 残疾人职工1-12月工资表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复印件 原件份数:0 复印件份数:1 | 申请人自备 来源说明:无 | 必要 | 《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5]72号)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47号)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
5 | 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或《机构编制管理证》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复印件 原件份数:0 复印件份数:1 | 其他 来源说明:劳动合同由申请单位自备,《机构编制管理证》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发 | 容缺后补 | 《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47号)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
情形二:劳务派遣制员工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内容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 | 广西壮族自治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3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来源说明:无 | 必要 | 《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5]72号)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47号)第十条: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持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盖章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于6月30日前到残保金征收机关申请抵扣残保金。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征残保金。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和复印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1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由残疾人户籍所在地县(区)残联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发 | 必要 | 《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47号)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
3 | 残疾人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复印件 原件份数:0 复印件份数:1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社保部门出具 | 必要 | 《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47号)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
4 | 残疾人职工1-12月工资表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复印件 原件份数:0 复印件份数:1 | 申请人自备 来源说明:无 | 必要 | 《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5]72号)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47号)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
5 | 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或《机构编制管理证》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复印件 原件份数:0 复印件份数:1 | 其他 来源说明:劳动合同由申请单位自备,《机构编制管理证》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发 | 容缺后补 | 《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47号)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
6 | 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签订的派遣合同(服务协议)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和复印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1 | 申请人自备 来源说明:无 | 必要 | 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第二款第(六)项: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探索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多种实现形式,为用人单位更好履行法定义务提供更多选择。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二、《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二款: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
六、特别程序
无
七、中介服务
无中介服务
八、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收费。
九、常见问题解答(各级残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1问题:一、无残疾人职工的单位如何申报残保金?
解答:直接在地税部门金税三期系统网上申报缴纳残保金,无需到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残保金征收管理由税务部门负责,详询税务部门或12366热线电话。
2问题:二、有残疾人职工的单位如何申报残保金?
解答: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外),先持申报材料(材料详见第五点)到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上一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再根据审核结果在金税三期系统上进行残保金申报。逾期未申报将视为未安排残疾人职工。税务部门据此结果对残保金进行征收管理。
特别提示:每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受理时间都是固定的,相关文件已经通过网络、媒体等渠道进行公示公告,无论是否收到每年的纸质审核通知,都应如期办理。
3问题:三、残保金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解答:有残疾人职工的单位:某年度残保金缴纳额=(该年度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该年度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该年度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无残疾人职工的单位:某年度残保金缴纳额=该年度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1.5%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三款: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特别提示:“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由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确定(详见第二点)。“在职职工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分档减缴由残保金征收机关即税务部门确定,详询税务部门或12366 热线电话。
4问题:四、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如何计算
解答:特别提示:单位安排残疾人职工必须有第五点中要求的相关材料,缺一不可。安排1名重度残疾人(即残疾人证为1至2级或者残疾军人证为1至3级)按安排2名计算。
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47号)第十条,用人单位因合理原因导致上年各月残疾人就业人数差异较大,经用人单位申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准,上年残疾人就业人数为上年实际月份的平均数。
假设2019年1月份安排了一个残疾人A,2019年4月份该残疾人离开,2019年2月份又增加了另一名残疾人B(残疾等级为肢体2级),2019年 8月份离开,请问2019年度残疾人人数如何计算?
答: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为一年以上方可计算抵扣残保金,若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月份未达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份除以12折算为残疾人数,保留小数。上例中,2019年度残疾人A工作了3个月,残疾人B(重度,按两人计算)工作了6个月,则残疾人数=1×3/12+2×6/12=0.25+1=1.25(人)。
提示:该单位应缴残保金=(在职职工人数×1.5%-1.25)×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5问题:五、有残疾人职工的单位到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需要哪些材料?
解答:(一)残疾人职工是在编或聘用制的,提供以下材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原件一式3份、盖公章);
2.残疾人职工1-12月的工资表(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特别提示:请单位务必按时为残疾人职工申报个人所得税,相关部门会对审核结果进行复查比对,若发现残疾人职工个税申报工资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未达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存在不实申报行为,则审核结果无效,并予撤销,后果单位自行负责。
3.社保部门出具的残疾人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社保为单位当年度为残疾人职工购买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包括法律规定单位应当为职工购买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保险)(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
5.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签订一年以上,合同时效应包含单位所申报残疾职工在岗月份)或在编职工的《机构编制管理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二) 残疾人职工是劳务派遣制的,提供以下材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原件一式3份、盖公章);
2.残疾人职工1-12月的工资表(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特别提示:请单位务必按时为残疾人职工申报个人所得税,相关部门会对审核结果进行复查比对,若发现残疾人职工个税申报工资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未达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存在不实申报行为,则审核结果无效,并予撤销,后果单位自行负责。
3.社保部门出具的残疾人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社保为单位当年度为残疾人职工购买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包括法律规定单位应当为职工购买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保险)(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
5.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签订一年以上,合同时效应包含单位所申报残疾职工在岗月份);
6.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派遣合同(服务协议),验原件留复印件 。
6问题:六、安排什么样的人可以申报抵扣残保金?
解答:安排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证号为身份证号加两位)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人员并能提供第五点要求的审核材料的,可以计算抵扣残保金。安排1名重度残疾人(即残疾人证为1至2级或者残疾军人证为1至3级的人员)按安排2名计算。
特别提示:依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第一代残疾人证已经失效,不再认可,现行有效的残疾人证为二代证或卡片式的三代证;安排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9-10级)的人员不予以抵扣残保金。
7问题:七、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是否可以计入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解答: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第二款第(六)项“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探索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多种实现形式,为用人单位更好履行法定义务提供更多选择。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二款“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精神执行。
8问题:八、《广西壮族自治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怎样填写?
解答:(一)本表仅需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填写。
(二)“单位名称”要与填报单位名称一致,未盖公章的报表,不予确认。
(三)代码证颁发机关:企业为工商;机关事业单位为编办;社团及民办非企业为民政。
(四)“单位性质”、“单位经济类型”等请在相应选项前的小方框内打“√”。
(五)“年度在职残疾人职工名单”,填写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要求的残疾人职工信息。
(六)“残疾人证号”、“残疾军人证号”、“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评定类别、级别、证号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必须是合法有效的第二代证或卡片式的第三代证,一代证已经失效。
(七)合同期限为合同起止时间。
(八)本表的“年度”,均指残保金计征年度。比如申报2019年度,就采用2019年度的数据。
(九)“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意见”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填写。
9问题:九、职工自己缴纳的个体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或新农保是否能在审核中予以认可?
解答: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因此,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工作时,只认可申报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的城镇职工社保五险的证明材料。
10问题:十、最低工资标准是什么?
解答:2019年度的最低工资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8〕6 号)精神执行。2020年度的最低工资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0〕1 号)精神执行
11问题:十一、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残联窗口受理范围是什么?
解答:自治区直属驻邕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中央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邕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在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残联窗口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设在南宁市区以外的中央直属、自治区、外省市驻桂用人单位可到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
12问题:
十二、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残联窗口审核可通过什么形式办理?
解答:1.窗口申请办理。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残联窗口。
2.快递申请办理。材料邮寄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残联窗口,邮编:530028,电话:0771—5595356.
3.网上申请办理。地址: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http://zwfw.gxzf.gov.cn。
残疾人职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用人单位可三种办理形式任选一种办理;残疾人职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用人单位可窗口申请办理或快递申请办理。
用人单位若选择快递申请办理,请务必附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手机号码、收件人姓名、地址、手机号码。审核结果即加盖审核章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和相关材料原件将通过邮政速递投递给申请单位,邮费到付。 用人单位若选择网上申请办理,需先在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进行法人注册,再进入自治区残联界面申请在线办理。